首页 > 新闻动态 > 私家侦探 新闻动态
私家侦探在法律处于什么位置
据了解私家侦探,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在上海创立。如今,在北京、南京、成都、沈阳等大中城市“私家侦探”以“调查事务机构”的名义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人们生活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地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近2.3万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
常用的调查手段有跟踪、监视、询问证人、角色扮演等。为了更好地得到当事人所要的东西,还常常配备有望远镜、防震发信机、微型照相机、摄像机,卫星定位仪等先进工具。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具有调查权的只有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授权的机关,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这方面的权力。私家侦探往往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监视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
违反禁止性规定
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下发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组织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取证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被起诉而应诉,其都要关注证据,对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是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取得民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获得诉讼优势的基础,只有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并为法官所采纳,才能达到诉讼目的。
但证据取得程序必须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私家侦探所取得的证据往往很难满足程序合法这一要件我国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材料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情形。现实中,私人侦探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录像证明力不足。主要原因是取得的视听资料往往是在侵犯他人隐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取得的,这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庭审中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